关于加强档案馆(库)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
各市、县(区)档案局(馆)、气象局:
我省是雷暴高发地区,每年平均雷暴日约90天。雷电灾害事故频繁发生,涉及面广。全省每年因雷击伤亡超百人,经济损失严重。我省各级档案馆担负着保管党和国家重要历史记录--档案的重任,是安全保护的重要场所。随着我省档案事业的迅速发展和信息网络的普及,档案馆库和设备因雷击遭损坏,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。如2003年9月21日下午,湛江市档案局(馆)大楼遭到雷击,导致供电系统短路引发火灾,这次事故引起省、市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。由于档案馆库一旦发生火情,特别是雷击引发火灾导致档案烧毁的后果是严重的,将给党和国家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。为避免或减轻雷灾事故的发生,确保档案馆(库)的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》、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》、《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》(粤府[1999]21号)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《关于切实加强档案馆库防火、防雷的通知》(粤档发[2003]46号),对全省档案馆(库)防御雷电安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:
一、 防雷安全设施实行每年一次定期检测制度,必须向所在市(区)防雷设施检测所报检,及时发现和排除防雷安全的隐患,有效地减少雷击事故的发生。
二、 防雷设施检测所必须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并提交《防雷设施检测报告书》,凡经检测合格的防雷设施发给《广东省防雷设施合格证》;凡未安装防雷设施或不符合防雷规范要求的,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整改,确保安全。
三、 根据防雷新规范要求,对已建或今后新建的档案馆(库),必须在做防直击雷的基础上,完善防感应雷和雷电电磁脉冲的防护设施,实施综合防雷。
四、 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档案馆(库)防雷设施必须向当地防雷减灾机构报建。由持有相应防雷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、施工,施工完毕后经验收合格并取得《广东省防雷设施合格证》方可投入使用。
五、 遭受雷击灾害的档案馆(库),应及时向当地防雷减灾机构报告,保护好现场,由防雷减灾机构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勘察、取证,分析事故原因,提出解决方法。因雷击造成人员伤亡或爆炸引起火灾的,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、消防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。
六、 当地防雷减灾机构与当地档案局(馆、库)建立经常性的联系,指定专人负责,共同做好防雷设施的管理、维护和宣传教育工作。
违反有关规定,导致雷击引起火灾、爆炸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严重雷击事故的,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。
二○○四年三月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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